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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期权交易

在市场流动性低的情况下交易存在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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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迪公司 (“MCO”) 全资拥有的信用评级子公司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谨此披露:多数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评级的债务证券 (包括公司债和市政债、债券、票据和商业票据) 和优先股的发行人,在授予任何信用评级之前已同意向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支付1,000美元至约 5,000,000美元不等的信用评级意见和服务费用。MCO及穆迪投资者服务亦执行政策及程序以便保持穆迪投资者服务信用评级及信用评级过程的独立性。关于MCO董事与被评级实体之间,及获穆迪投资者服务信用评级并已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开报告其在MCO持股5% 以上的各实体之间可能存在某种关联的信息每年会在www.moodys.com “投资者关系—公司治理—董事及股东关联政策”栏内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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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IC洞察】测度及预测中国银行间市场流动性

中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回购利率-1

根据央行的说法,测度银行间市场流动性时应主要关注两类指标:流动性的量和价。央行定义流动性的价格包括常备借贷便利(SLF)、中期借贷便利(MLF)和回购利率,最重要的监测指标则是存款类金融机构一天和七天回购利率,即DR001DR007。欲详细了解这些指标,可参考往期数据《中国货币政策框架详解》。由于SLF、MLF和回购利率由央行定价,因此未必能实时反映银行间市场的真实供求。DR001和DR007虽然是市场利率,但很大程度上会受到央行的窗口指导干预。综合来看,流动性的价格类指标有时会被扭曲,不能即时反映市场情况。

另一类测度流动性的指标是流动性的量,这里主要指银行的超额储备(超储)。与欧美国家不同,中国经济依赖于间接融资,相比股市和债市融资,银行融资在经济中的作用更大。在银行间市场中,银行是主要的资金融出方,银行间市场的流动性情况很大程度上受到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影响,而这种流动性管理与商业银行的超储规模是直接相关的。当银行的超储率过低时,银行的司库部门往往会暂停资金融出,甚至转向从市场融入资金,以满足流动性需求。这将推高银行间市场的短期利率水平。在测度银行间市场流动性的量时,超储是极佳的测度指标,但超储率是季度数据,作为市场监测指标,它数据频率过低,大大低于DR001和DR007等日度价格指标。因此若要更高频地估计超储率,还需使用其他数据指标,例如社融、货币供应量和央行资产负债表。

首先计算超储率的分母,即存款,可以使用存款性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中包含在广义货币内的存款进行估计。其次,央行资产负债表中其他存款性公司的存款是估计银行法定储备和超额储备总和的良好指标,即分子。综上,商业银行的超储率可以用其他存款性公司存款和包含在广义货币内的存款进行近似估计。历史数据显示,这种估计误差很小。

其他存款类机构存款-3

影响银行间市场流动性的指标

第一类是央行的货币政策操作。2005年至2014年期间,人民币的持续升值吸引了大量资本流入。中国资本项目下的管制意味着央行将进入市场吸收净流入的外汇余额,这种买入外汇、卖出人民币的操作形成央行外汇占款,是影响当时银行间市场流动性的最主要因素。为了对冲天量外汇占款带来的过量流动性投放,央行会主动在市场上发行央票吸收流动性。央行主动发行央票和外汇占款导致的被动流动性之间存在一个差额,这便是当时影响银行间市场流动性的最主要因素。

财政盈余或赤字-4

对银行间市场流动性而言,中央政治局会议传递出何种信号

财政收入和支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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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票市场中信息披露与流动性风险的关系分析

Johnsona 在市场流动性低的情况下交易存在什么风险? (2008)发现交易量与流动性风险(流动性的方差)正相关。Brockman 等(2006)发现流动性风险与资产市值有关;Chan, Hameed和Kang(2007)发现与市场指数协同性越高的股票,流动性风险越低,另外行业协同因素也有利于降低股票流动性风险。Chordia,Roll和Subrahmanyam(2001)、Fujimoto(2004)发现市场收益率及其波动率、市场利率、市场换手率都对市场流动性风险具有显著影响。Choi, Getmansky和Tookes(2008)研究发现企业可转债发行时的套利行为显著影响标的股票的流动性风险。Brunnermeier 和 Pedersen(2005b)认为资金流动性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之间存在相互影响的关系。Borio(2004)指出,可交易金融工具的增多和投融资市场的扩大并没有改变流动性危机的可能性。还有一些学者分析了市场流动性危机产生的原因,如Gennotte 和 在市场流动性低的情况下交易存在什么风险? Leland(1990)认为做市商数量较少可能在一个不可观测的小的供给冲击下导致市场流动性消失。

(三)投资者构成与交易行为方面

Paolo Pasquariello (2007)认为风险寻求型的投资者者会降低市场流动性风险,而风险厌恶者会增加流动性风险;Hause,Kedar-Levy(2008)发现流动性风险随异质投资者的增加而下降,而随成交量增加而增加。Pagano(1989)认为市场投资者数量越少,市场流动性风险越大,投资者的变化也会导致市场流动性风险的变化;Baker和Stein (2004)认为,投资者的过度自信将引起市场流动性风险的变化。Kamara(2008)发现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及一篮子交易策略行为增加了大市值股票的系统流动性,减少了小市值股票的系统流动性,另外,市场风险、市场收益率和市场流动性都影响股票的系统流动性。Morris 和 Shin(2004)认为投资者卖出行为的互相增强(即羊群效应)是导致市场崩溃的原因。

(四)上市公司因素方面

二 . 信息披露影响流动性风险的渠道

(一)信息披露减少投资者的不确定性

(二)信息披露对投资者之间逆向选择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三 . 信息披露影响流动性风险的环境分析

(一)早期的市场和制度环境

(二)现在的市场和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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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流动性低的情况下交易存在什么风险?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起止时间:2021-09-08 至 2021-10-09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理财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本办法适用于理财公司及其发行的理财产品。

第四条 (基本要求)理财公司承担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专业审慎、勤勉尽责地管理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确保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稳健、净值计价公允,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理财公司应当建立有效风险隔离机制,防范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传染。理财公司本公司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与其自有资金之间不得相互进行融资,理财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为理财产品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管理制度)理财公司应当根据理财产品性质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并定期评估完善,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集中度管理,认购和赎回限制,出现对投资者重大不利影响事项时的应对措施,对巨额赎回的监测、管控和评估;
(二)投资组合的事前评估,对高流动性资产的投资比例设定下限,对低流动性资产的投资比例设定上限,投资资产的集中度限制,高风险资产的投资限制;
(三)压力测试;
(四)应急计划。

第十条 (应对措施)理财公司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以下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
(一)认购风险应对措施,包括:设定单一投资者认购金额上限、设定理财产品单日净认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认购、暂停认购,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赎回风险应对措施,包括:设置赎回上限、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摆动定价,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理财公司应当明确各类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的实施条件、发起部门、决策程序、业务流程等事项,确保相关措施实施的及时、有序、透明及公平。

第十一条 (运用后报告)理财公司运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摆动定价等措施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说明面临的赎回压力情况、市场流动性状况、已采取的措施、恢复正常业务所需的时间、采取相关措施对理财产品的影响等。
理财公司运用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的,应当在当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提交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压力测试)理财公司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的实施与评估。相关部门应当与投资管理部门保持相对独立。
理财公司在设置压力测试情景时,应当充分考虑不同压力情景下各类资产投资策略和方式对资产变现能力的影响、变现所需时间和可能的价格折损,以及除投资者赎回外对债权人、交易对手及其他第三方的支付义务,并关注市场风险、声誉风险等对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理财公司针对开放式理财产品还应专门建立以压力测试为核心的流动性风险监测与预警框架。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理财公司应当依照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面临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方法。
(一)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披露开放式理财产品认购、赎回安排,主要拟投资市场、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等信息;
(二)针对理财产品特点确定拟运用的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并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相关措施的使用情形、处理方法、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等,确保相关措施在必要时能够及时、有效运用;
(三)理财产品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理财产品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中披露理财产品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在发生涉及理财产品认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事项时,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四)理财公司应当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在运用收取短期赎回费、摆动定价等措施后,3个交易日内告知该理财产品的相关投资者;在运用暂停认购、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等措施后,3个交易日内告知该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第十五条 (运作方式)理财公司应当在理财产品设计阶段,在综合评估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资产流动性、投资限制、销售渠道、投资者类型与风险偏好、投资者结构等因素的基础上,审慎确定开放式、封闭式等产品运作方式,合理设计认购和赎回安排,制定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
理财产品拟采用开放式运作的,组合资产的流动性应当与理财产品合同约定的认购、赎回安排相匹配,投资策略应当能够满足不同市场情形下投资者的赎回需求,理财产品投资者结构、估值计价等方面安排能够充分保障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理财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评估每只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评估结论至少经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同意,由承担该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职责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集中登记时同步提交。

第十七条 (低流动性资产)单只理财产品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采用封闭或定期开放运作方式,且定期开放周期不得低于90天,该产品销售文件还应当做出充分披露和显著标识:
(一)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
(二)计划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达到理财产品净资产50%以上。
对于其他理财产品,非因理财公司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该理财产品不得新增投资上述资产。

第十八条 (流动性受限资产)单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和每个交易日开放的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单只定期开放式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20%。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理财公司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非因理财公司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理财公司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单一投资者份额)单只理财产品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总份额50%的,应当采用封闭或定期开放运作方式,定期开放周期不得低于90天(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该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做出充分披露和显著标识,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对于其他理财产品,非因理财公司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人持有比例降至50%以下之前,理财公司不得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请。

第二十一条 (私募定开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低于90天的私募理财产品应当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每个交易日开放的私募理财产品,其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认购和赎回安排等执行银保监会关于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同业融资)理财公司应当加强理财产品同业融资的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等风险管理,做好期限管理和集中度管控,按照穿透原则对交易对手实施尽职调查和准入管理,设置适当的交易限额并根据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可以按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开展回购业务,但应当事先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与投资者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五条 (每日净赎回)理财公司应当对开放式理财产品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进行审慎评估与测算,确保每日确认且需当日支付的净赎回申请不超过前一工作日该理财产品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开放式理财产品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

第二十六条 (巨额赎回)理财公司应当强化开放式理财产品巨额赎回的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开放式理财产品发生巨额赎回且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应当在充分评估该产品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理财产品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
开放式理财产品发生巨额赎回的,理财公司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暂停接受或延期办理。对该产品单个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可以按照其申请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撤销的,理财公司可以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第三十条 (暂停估值)理财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理财产品估值,加强极端市场条件下的估值管理。
开放式理财产品在前一估值日内,产品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理财公司应当暂停该产品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理财产品认购、赎回申请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 (摆动定价)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发生大额认购或赎回时,理财公司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理财公司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与投资者事先约定摆动定价机制的相关原理与操作方法,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合作机构)理财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方合作行为持续满足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包括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和理财产品代销机构。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应当符合《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理财产品代销机构应当符合银保监会关于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的相关规定。